【问题】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超链接2020年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人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 执行法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是原执行法的下级人民法的,仍由原执行法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 人民法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和担保债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应予执行;仅对主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的,对担保债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的,对主债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受理担保债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按照不动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和其他动,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二在人民法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在人民法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法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